上海嘉定區討債公司哪家好雖有借條,但146.6萬元借款事實,債權人不能自圓其說,近日,石景山區**對這起蹊蹺的民間借貸**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石先生要求被告羅先生返還借款146.6萬元及支付利息21.9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2006年5月12日,生意人的羅先生向石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條。該借條載明,羅先生向石先生借款**幣146.6萬元,借期至2006年5月18日止,該事實由本案雙方的陳述及羅先生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事后,對于這筆巨額借款,羅先生說早已歸還,石先生說根本未歸還,雙方發生爭議。為此,石先生一紙訴狀將羅先生告進**,請求**判令羅先生還款。
在法庭上,石先生訴稱,出借給羅先生的這筆146.6萬元錢款,是羅先生在一年中分十幾次向其借款后累加的金額,每一次借款時羅先生均出具借條,累計金額至146.6萬元時,羅先生又出具了146.6萬元的借條,原先的小額借條已由自己交還羅先生。出借給羅先生總額為146.6萬元的借款,大部分是現金,其余的則通過銀行轉帳。現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羅先生辯稱,雖金額為146.6萬元的借條的確是其出具給石先生的,但這筆錢其并未取得,該款是自己先前借石先生250萬元產生的利息。事后,所借款項一時不能歸還,自己將市區的兩處房產以贈與方式給了石先生,這筆146.6萬元的利息,實際上已包含于房產價值中。由于自己的疏忽,自己出具給石先生的借條,都沒有從石先生處取回。故請求**駁回石先生的訴訟請求。
**審理后認為,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的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石先生雖陳述前后共十幾次陸續借款給羅先生,大部分是現金,小部分是銀行轉帳,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且未要求羅先生對146.6萬元的借款提供**措施,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另在出具的146.6萬元借條上,對借款利息未作任何約定,這也違背生活常理。故石先生現要求羅先生返還借款及利息的請求,缺乏事實證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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