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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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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質

1.平等性:**關系中當事人地位平等、**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是雙方平等協 商的結果。

2、自愿性(選擇性):我國合同法設立了**制度,但并未規定當事人必須設立**。

3、從屬性(附屬性):**之債是從債,被**之債是主債,主債無效或消滅,從債也隨之無效或消滅。

4、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的最根本的特征。

5、補充性:**權利人行使**權利以主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未得到履行為前提。保證人對**權利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方式

**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三、**合同的種類及形式

**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權無須簽訂合同。**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條款。

四、**范圍

1.保證**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證責任。

2.抵押**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五、**合同生效的時間

1.抵押合同中,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2.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3.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無效的原因

1.主體違法: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行為能力人;保證人資格不合法;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

2.客體違法:抵押財產是**法禁止的;抵押或質押財產是贓物或遺失物。

3.內容違法:如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扣**的無效。

七、**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 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的**合同無效:

1.1**人無過錯時,**人免責;

1.2**人有過錯時,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2. 主合同有效,**合同無效:

2.1債權人無過錯時,債務人與**人承擔連帶責任;

2.2債權人、**人均有過錯時,**人承擔的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八、**合同的內容

債權**的內容即**權與**義務組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的**權因人的**和物的**的性質不同,也表現不同的屬性。在人的**即保證中,**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7)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1)被**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的范圍;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1)被**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詳解**五種方式

【保證】

一、保證人資格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都可以擔任保證人。以下為禁止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中國**法禁止其擔任保證人。

2.公司未經同意不得為債務提供保證。

《公司法》(2013年修訂)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的總額及單項**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履行管理社會的公共職能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黨的各級機關以及其他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由于國家機關屬于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機構,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職能,其活動經費源于國家預算撥款,而保證行為是一種純經濟行為,故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4.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法》第9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依照該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上述規定在適用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是否只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能作保證人?以公益為目的的介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的單位如私人醫院、私人學校能否充任保證人?認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介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單位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雖然不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但仍沒有違背"公益"的性質,如果允許他們可以充任保證人,社會危害很大,如某市有一家私立小學,為另一家企業的債務作保證人,企業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訴到**后,**強制執行了該小學的財產,最終導致了學校無**常開課,而學生也無法到其他學校去就讀,大批學生失學,最后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混亂。因而法律上應當明確規定,凡是以公益為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都不得作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沒有自己**的財產,不具有**的民事主體地位,不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只能在法人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保證活動屬于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一般不包括在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日常經營范圍之中。因此,《**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是經法人書面授權從事保證活動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為他人提供保證。法人以口頭形式授權其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仍然是無效,除非法人承認該保證行為。

二、同一全債務中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如何承**證責任。

有時候,由于保證債務數額較大.或者一個保證人不具備代為清償全部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往往要求債務人找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承**證責任。這時 就會出現同一債一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情況。我國《**法》第12條規定.如果保證人之間約定了各自的保證份額的,按份額承**證責任,如果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各自保證份額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份額是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承擔的保證責任的數額、例如,保證債務為五十萬元,有甲、乙、丙三個保證人.保證合同約定, 甲保證二十萬元,乙保證五萬元,丙保證剩下的二十五萬元。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則甲、乙、丙分別承擔二十萬元、五萬元、二十五萬元的保證債務,如果債務人到期清償了一半,則甲、乙、丙承擔的保證債務也相應縮減為十萬元、二千五百萬元、十二萬五千元。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每一個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時 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但已經承**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防止保證人之間互相扯皮。而一旦債權實現,各保證人之間還是應當平均承**證債務的清償。而不應由其中已承擔全部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來承擔。但不管保證人之間如何承**證責任,已承**證責任的保證人都有權就自己承擔的份額向債務人迫償。

三、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的,保證人應如何承**證責任。

根據中華**共和國第十屆全國******第五次會議于2007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被**的債權既有物的**又有人的**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證責任。提供**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合同的主合同變更時應注意事項

主合同變更包括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它們都會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產生相應的影響,《**法》和《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因此主合同主體的變更就包括債權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與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

1. 債權人的變更。債權人的變更即債權讓與,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其應承擔的義務仍由其自行承擔的情形。由于債權人的變更只是改變了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對象,并沒有加重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的風險也沒有增加,所以《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證責任。"依其規定,主合同的此項變更無須得到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必須對變更后的債權人繼續承**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原債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債務人的變更。債務人的變更又稱債務承擔,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承擔的債務讓由第三人承擔,而其應享有的債權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債務人的變更可能會導致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結果,這對于保證人來說,無疑是加重了其保證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證責任。"依其規定,此種情形的主合同的變更,必須在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后,保證人才繼續對轉讓的債務承**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不再對轉讓的債務承**證責任。但對于未轉讓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繼續承**證責任。

3. 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又被稱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是指主合同的當事人將其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一起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雙方當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權利,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債權人變更、債務人變更在實踐中并不多見,更普遍的是債權人、債務人同時變更。由于這種情形的主合同變更包括了債務人的變更,所以《**法》和《解釋》規定,此情形的主合同變更要得到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后,保證人才繼續對新的債權人承**證責任,沒有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證責任。

(二)、主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具體規定的變更。

依《**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而變更主合同內容的,無論主合同變更的結果是加重了債務人的責任還是減輕了債務人的責任,保證人均不再承**證責任。這種規定過于絕對,不盡合理,不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在實踐中,保證人借口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而拒絕承**證責任的情況屢見不鮮。《解釋》公布后,主合同內容變更并不當然導致保證人不承**證責任。《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證責任。"依此規定,主合同當事人可以經協商一致而變更主合同內容,此種變更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證責任;此種變更未得到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不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主合同變更后,債務人的債務減輕的,由于減輕后的債務沒有超過保證人對原合同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范圍,所以保證人對此應承**證責任,即對變更后的主合同承**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原合同沒有約定的,則為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

五、兩種保證方式及區別

保證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根據《**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約定的借款債務履行期屆滿,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人(被保證人)沒有清償到期債務,**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還債義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債務到期后,不管借款人有償還能力而主觀上不愿意償還,也不管借款人客觀上**力而未償還,只要實際沒有償還借款,保證人與借款人就要負連帶保證責任。從中也可以看出,連帶責任的保證債務雖然具有從屬性質,但在民間借貸合同到期后,借款人與保證人不分先后順序承擔清償債務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主要區別是"沒有履行"與"不能履行"。沒有履行是連帶責任保證的特點,它與一般保證的"不能履行"形成明顯區別。由于"沒有履行"與"不能履行"之間的差異,兩種保證方式存在以下不同:

(1)保證人開始承**證責任時間不同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都自保證合同生效之日起成立,但開始承**證責任時間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通常情況下以強制執行借款人財產后開始承**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從民間借貸合同期滿之日起開始承**證責任。若混淆這兩種時間上的差異,要求一般保證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就開始履行保證責任,在借款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就會影響一般保證人的實體權益;對連帶責任保證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在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就有可能影響**人實體權益的及時實現。

(2)兩者作為被告的情況不同

在訴訟中,連帶責任保證的民間借貸合同**,**人可以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單獨先訴保證人先予償還;一般保證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借款人明顯出現"不能履行"的情形外,**人只能將借款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至****,而不能將保證人單獨訴至****。

(3)兩者的訴訟時效中斷情況不同

《**法》對一般保證方式的訴訟時效中斷情況作了特別規定,即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就主債務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在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訟或者申請仲裁,才使用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以明確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通常不因任何事由中斷,若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斷。

(4)兩者的抗辯權不同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和免責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人指享有免責抗辯權,而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5)兩者在保證合同中標示不同

保證合同上明確標示一般保證的方為一般保證方式;而保證合同上未標示一般保證或者連帶責任保證的,通常被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證責任。"但遇到下列兩種特殊情況要做恰當處理:若**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類似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證責任這些條款的,應當認定為一般保證;若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六、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

(一)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有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無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最高****關于適用〈中華**共和國**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

《**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法司法解釋》第30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

《**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抵押】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使用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財產及部門。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門。

四、辦理抵押物登記時應提供的資料

應提供如下文件或復印件: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

五、抵押權相互之間的次序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如果抵押合同簽訂的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進行清償;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均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登記時間相同,則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辦理了抵押物登記的,已辦理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質押】

一、質押種類

按照質物的不同種類,可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二、允許質押的權利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

5.公路橋梁、公路**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

三、質押與抵押區別

1. 質押屬于**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區別呢?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押合同自合同簽定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

【留置】

一、留置權的特征

留置權除具有**物權的共有屬性外,其獨特屬性表現如下:

1、留置權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權只能是動產

3、留置權是法定**物權

4、留置權具有留置和**雙重效力

二、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必須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對方的動產

2、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因債權人取得占有的同一合同約定的應付給的款項

3、必須是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

三、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留置標的物

2、收取孳息

3、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負有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還留置物

根據《**法》第82條的規定,留置權屬于法定**物權,只適用于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四、哪些合同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擁有留置權。

【定金】

一、定金數額的**

有關定金數額的規定,在我國**法中規定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具體的規定如下: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法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法解釋第119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1.定金是一種債的**方式,是為保障債的履行而設定的;預付款是當事人將合同總價款的一部分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其交付是債的履行行為,具有對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資助作用。

2.定金的數額有法定的最高比例**,即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而預付款的數額,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于合同標的額沒有法定比例**。

3.定金罰則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具有對違約的制裁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預付款則不能作為制裁性質的給付,如沒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而對于預付款應當退還給支付該款項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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