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要賬調查公司 2013年7月,張剛因生意周轉需要,打算向其朋友王志新借款30萬元,經張剛與王志新協商一致,約定由王志新借給張剛30萬元,借期7個月,并約定由張剛提供自有住房一套作為借款抵押。協議簽訂后,王志新向張剛交付了30萬元,并就房屋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來張剛經營出現一定問題,張剛又把該套住房賣給了周融,賣得價款35萬元,并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2014年2月,張剛與王志新之間的借款合同到期后,王志新才發現張剛提出把抵押的房子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卻被告知房子已經被賣給了周融。于是王志新將張剛和周融**到了****,要求張剛還錢,并就抵押的房屋折價或者以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討債公司追討過程中,周融提出抗辯稱:該房產是周融向張剛購買的,并且周融已經把錢給了張剛,所以王志新不再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也沒有權利就該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周融請求****駁回王志新對其的訴訟請求。討債公司認為:抵押權是一種物權,具有對世的效力。在本案中,房屋抵押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便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周融在向張剛購買房屋時,應該對該房屋是否設定有抵押給予充分的關注,但是周融卻忽視了這一點,而向張剛購買了該房屋并支付了價款,周融應對自己的過失負責。所以盡管周融已經支付了價款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是并不影響王志新在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的效力。于是**判決支持了王志新的訴訟請求,判令張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王志新借款,并且王志新有權就周融所有的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我國法律并未禁止設定抵押的財產的轉讓,財產被設定抵押后,又被轉讓的情形并不少見。那么設定抵押的財產該如何轉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轉讓后,抵押權的效力如何?這就是本案所涉及的兩個法律問題。
我國《**法》第49條對于設定抵押的財產如何進行轉讓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根據這一規定,已經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如果要進行有效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墳:一是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但是并不需要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即可;二是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以便受計人考慮是否愿意接受已經設定抵押的抵押物。如果在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財產時,抵押人沒有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沒有告知受讓人,則該轉讓行為無效。本案中,張剛的房屋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但在轉讓抵押的房屋過程中,張剛即沒有通知抵押權人王志新,也沒有告知受讓人周融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因此,張剛與周融之間的轉讓應是無效的。
那么,設定抵押的財產被轉讓后,抵押權的效力如何呢?《**法解釋》第67條對此也作出了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我們在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區分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兩種類型分別進行處理。對于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物,即使該抵押的財產已經轉讓給了第三人,但是由于登記使得抵押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效力,所以抵押物上所設定的抵押權并不因抵押物已經轉讓而歸于消滅;對于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2)在轉讓行為無效的情況下,受讓人既可以選擇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后,再向抵押人追償;也可以選擇將該受讓的抵押物交由抵押權人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受讓人因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本案中,由于張剛與周融之間的轉讓行為無效,此時,周融右兩種誅拯.一縣巷qK剛歸還所欠千杰薪60借薪砌很該房屋所有權,然后再向張剛追償;二是不替張剛歸還借款,但是王志新有權就周融的房屋折價或者以其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周融對自己的損失仍有權向張剛追償。
上海調查追債要賬公司,收債公司乃是當今社會,幫助一些債主客戶,進行追債要債的公司,且經過法律批準 ...
上海調查追債要賬收回別人拖欠的債務,對于很多人來說,都是非常困難的,很多人礙于情面,不好親自開口 ...
上海追債要賬偵探調查公司 討債公司公司導讀:2010年1月10日,15歲的中學生李明與9歲的小學生王剛兩人瞞著 ...
上海專業要賬公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