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討債公司 相關: 上海要賬公司討債服務 時間:2020-07-16 15:51
上海要賬公司討債服務,王正清是“一種能防盜防翻防噪聲的古力或雨篦井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的專利號為ZL200420038610. 2,申請日為2004年2月20日,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3月16日。該專利經技術可行性分析、市場優勢分析、投資效益分析,被認定為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優勢,列入企業重點投資專利之一。自2005年4月起,許多所研究院和開發公司致函王正清,希望就該專利的推廣轉化問題開展合作或進行投資推薦。2005年7月9日,王正清與福通有限公司簽訂了收購意向書,約定:(1)福通有限公司收購該專利,收購方式為獨家**,收購總額約為29萬美元;(2)具體的收購金額、幣種及付款方式經雙方進一步協商后確定,并訂立文本合同;(3)簽訂此意向書,雙方均不得再與第三方就此項目進行洽談;(4)王正清應對該專利項目進行資產評估。意向書簽訂以后,王正清即停止了與其他商家正在進行的洽談,并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該專利項目進行了資產評估,支付資產評估費6萬元。2005年10月12日至2006年8月30日期間,王正清通過信函多次催促福通公司履行收購意向書的約定,福通公司均未予答復。王正清也多次赴京與其進行洽談,但均未果。2006年12月5日,王正清將福通公司訴至**,以福通公司無故不履行收購意向書的約定,致使該專利未能及時開發而大幅貶值,造成其巨大經濟損失為由,要求福通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1. 8萬元,其中包括6萬元評估費、3000元中介費、5000元差旅費等直接損失以及5萬元間接損失。被告福通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認為:收購意向書的名稱“收購意向書”和實質內容“具體的收購金額、幣種及付款方式經雙方進一步協商后確定,并訂立文本合同”,均表明該意向書只是洽商的最初方案,簽約雙方并未就涉案專利的具體收購事宜達成合意。收購意向書簽訂后,王正清為促成涉案專利的交易成功,按收購意向書的約定,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專門委托服務公司進行了資產評估。但福通公司并未繼續洽談,亦未說明洽談失敗的原因,表明福通公司已無意收購涉案專利。但是由于收購意向書中約定“簽訂此意向書,雙方均不得再與第三方就此項目進行洽談”,致使王正清既不能與第三人就涉案專利再行洽談,又不能從福通公司獲得預期效益。福通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理應對王正清為促成交易所花費的合理開支承擔賠償責任,故福通公司應賠償王正清因該意向書所支付的評估費、中介費、差旅費等直接損失,以及因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間接損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合同法》第42條第3項的規定,**判決被告福通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王正清經濟損失11. 8萬元。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簡單來講就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因為主觀存在過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向對方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大的區別就是發生時間的不同。我們知道,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生效以后的履行過程中,而締約過失責任則發生在締約過程中,即發生在合同訂立磋商階段,或合同雖成立但還未生效的階段,沒有簽字或蓋章的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當然,締約過失責任也適用于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
除了必須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以外,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還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締約一方遭受了一定的損失,這種損失表現為締約人相信合同能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造成的損失。(2)另一方存在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例如,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情形,即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以及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3)締約一方的損失是由另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所造成的。下面我們結合本案案情進行分析。首先,王正清與福通公司簽訂的收購意向書只是雙方洽商的最初方案,簽約雙方要想就涉案專利達成交易,還需要就具體事宜進行進一步的協商,以簽訂正式的收購合同。這說明王正清與福通公司正處于合同締結的階段。其次,在簽訂了收購意向書以后,王正清積極地按約定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還專門委托服務公司對涉案專利進行資產評估,共花費6. 8萬元。如果福通公司不與其簽訂正式合同,王正清的以上支出將付諸東流,即王正清將遭受損失。再次,福通公司并未按收購意向書的約定繼續洽談,亦未說明洽談失敗的原因,又沒有明確表明其無意簽約的態度,這說明福通公司在與王正清簽訂合同過程中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最后,王正清為簽訂合同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支出了大筆費用。并且根據收購意向書中“簽訂此意向書,雙方均不得再與第三方就此項目進行洽談”的約定,他立即停止了與其他商家正在進行的洽談,喪失了與其他商家簽訂合同的機會。王正清的以上損失顯然都是由福通公司造成的。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來,福通公司的行為完全符合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理應向王正清承擔賠責任。
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合同法》未做出明確規定:但大多數人認為,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及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是指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本案中,王正清所主張的5萬元損失就是間接損失。該部分損失同樣得到了**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