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山區討債公司
一、**強制拍賣的內涵及特點
**強制拍賣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將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強制予以拍賣的行為。廣義的**強制拍賣,既包括**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進行的強制拍賣,又包括**在破產程序等其他程序中進行的強制拍賣。狹義的**強制拍賣,僅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進行的強制拍賣。本文所探討的問題基于“拍賣”的狹義概念而進行。
**強制拍賣具有以下特點:
1、國家強制性。強制拍賣所具有的國家強制性,是僅就拍賣的委托環節而言的,即是否委托拍賣由**強行決定,不受當事人的意志的左右;但拍賣機構接受**委托后所依法開展的拍賣程序,在一般情況下與普通的拍賣程序無異,并不具有國家強制性。
2、主體的特定性。在**強制拍賣中,委托拍賣合同的雙方主體都是特定的,一方必然是**,另一方必然是拍賣機構。
3、標的非自有性。在執行程序中,**強制拍賣的不是**的自有財產,而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此,**強制拍賣具有“標的非自有性”特點。在任意拍賣中,委托人將自有的財產委托拍賣,其目的,是為實現自己財產的最大值;而**委托拍賣,是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托拍賣,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4、目的的利他性。**強制拍賣具有目的的利他性,是指**強制拍賣被執行財產,其目的不在于通過拍賣為自己營利或實現自身的其他經濟目的,而是在于一方面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另一方面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通過拍賣實現被執行財產的最大值,又能排除因評估**過高而抵債給申請人,給其帶來的損失,對雙方當事人都有利。
5、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在**強制拍賣中,**決定著拍賣程序的全程,包括拍賣程序的啟動、進行、中止、終結以及拍賣結果的確認。因此,在強制拍賣中,**要享有比拍賣機構相對更多的權利,如中止、撤消、監督、確認等權利,而拍賣機構不享有同樣或類似的權利。
二、**強制拍賣不動產涉稅法律問題分析
**強制拍賣的基本程序如下:****采取強制拍賣措施時,首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由**指定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拍賣標的進行**評估;然后由**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規范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載明拍賣的標的、拍賣傭金、拍賣價款的支付等必備條款;拍賣成交后,由買受人將拍賣成交價款按照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付給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在扣除拍賣費用后將此款項轉入****帳戶;最后由****通知申請執行人**款項,案件執行終結。
從拍賣程序中可以看出,****參與了從評估到拍賣再到償還的全部過程。表面上看,**是委托拍賣過程中的一方當事人,被執行人為另一方當事人。但從實質上分析,**的一切行為是在履行其法定職責過程中代表國家做出的一種行使國家公權力(司法強制權)的行為,是一種法定代理的委托行為,**在強制拍賣不動產這一法律關系中,是形式意義而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委托人,真正的委托人仍為被執行人,亦即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對雙方當事人來講,強制拍賣實質上仍是一種買賣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一種特殊形式的買賣關系,對買賣過程中產生的交易金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也是順理成章的了。
三、**強制拍賣不動產存在的稅收問題
1、稅款流失
被執行企業因拖欠債務無力償還,其抵押或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在被**強制拍賣時,普遍存在著稅收滯納或流失現象。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是相關部門缺乏溝通和協作。**機關不能及時掌握**強制拍賣不動產的情況,及時監督被執行企業申報繳納相應稅款;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只對承受方納稅情況做要求,不對拍賣過程中被執行方轉移房屋土地的納稅情況做要求,因此對被執行人稅款繳納情況缺乏制約。二是**強制拍賣程序缺少納稅環節設置。在**強制拍賣的整個過程中,忽略了納稅環節的設置,納稅義務發生時,**及拍賣機構不提示或要求納稅人(尤其是被執行方)申報繳納相應稅款。
2、納稅主體缺失
**強制拍賣行為中,被執行企業是營業稅、土地***、印花稅等稅種的納稅義務人。但由于被執行企業不參與**強制拍賣過程,或者是一進入到強制執行階段便查無下落無法聯系,導致納稅主體的缺失,對其監控的力度也就大大降低。
3、征管難度大
目前,對**強制拍賣不動產行為缺乏稅收征管方面的實踐經驗,被執行企業的應繳稅款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稅款到底從哪個環節入手征收?如何監控被執行人自行申報被拍賣不動產的納稅情況?相關部門如何配合征收等問題都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同時又都是解決起來難度較大的問題。
4、**使用不規范
**強制拍賣不動產涉及的當事人和關系人眾多,既有**,又有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還有拍賣機構、競買人和買受人等眾多對象,拍賣所得價款的流轉分配也比較復雜,既有**與執行當事人之間的以拍賣價款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的劃轉,又有**與拍賣機構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傭金和費用的劃轉,還有拍賣機構與買受人之間的成交價款的劃轉。款項轉移各環節除了拍賣公司收取拍賣費用須使用“上海市服務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專用**”外,拍賣價款的轉移應使用什么**(**)、由誰來開具相關**等沒有一個嚴格、統一的規定,各方當事人使用**種類繁多,或者根本不出具任何**,**機關無法有效實施“以票控稅”。
四、**強制拍賣不動產涉及稅收問題的建議
1、加強與**配合,獲得強制拍賣信息。
建立與**的信息交換制度,及時獲取**強制拍賣不動產的情況及執行進度。**機關自**強制拍賣決定做出后,對被執行人實施監控,在**強制拍賣不動產執行結束后,及時催促被執行人申報繳納相應稅款。
2、探索通過委托代征方式實現對稅款的監控和征收
由于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序時,被執行人(亦即本文所述納稅義務人)往往已難以聯系或無力清繳稅款,因此,建議由**機關委托拍賣機構或**在進行轉交或支付拍賣價款之前,先行扣繳納稅人應納稅款,剩余款項再用于清償納稅人債務,從而實現對稅款的源泉控管。
3、規范**使用,實現“以票控稅”
在**強制拍賣不動產過程中,拍賣價款分別在買受人——拍賣公司——**——申請執行人之間進行流轉。作為**機關,除進一步規范拍賣公司使用**的范圍外,應明確拍賣成交價款的轉移過程中應使用的**種類,以及由誰來開具或申請代開**。如對不動產的拍賣,作為被執行人(即賣方)應按照拍賣成交金額向買受人出具“銷售不動產專用**”,并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土地***等稅款。當然,由于強制執行環節被執行人往往查無下落或無力繼續經營,也可以考慮由拍賣公司或**申請不動產所在地**機關代開**并代繳應納稅款。規范了這個環節的**使用,也使得買受人在辦理繳納契稅、產權過戶等環節中遇到的困難迎刃而解。
4、完善相關立法,明確稅款清償的地位和順序
《中華**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該條規定明確了稅款在破產財產清償中的地位和順序,國家稅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但現行《中華**共和國拍賣法》并未對稅款問題做出規定,造成拍賣行為中的稅收征管漏洞。建議完善相關立法,對拍賣價款涉及的稅收問題如稅款繳納的時限、方式以及相關部門的扣繳義務等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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